明起北京市民騎乘電動自行車須戴頭盔,三情形屬未規范佩戴將處罰
新修訂的明起《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天(5月1日)起正式實施,針對電動自行車騎行、北京停放、市民拉票服務充電等多個方面作出調整,騎乘同時,電動戴頭戴還系統整合了散見于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的自行非機動車主要通行規定,方便市民知曉與遵守。車須處罰
記者根據《條例》中的盔情主要內容梳理了與公眾出行關聯較為緊密的六大要點。從5月1日起,形屬在北京騎乘電動自行車佩戴頭盔已上升為法定義務,未規有三種情形均屬于“未規范佩戴安全頭盔”的范佩違法行為,違者將被警告或罰款,明起罰款額度為10元到50元;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十年,北京過戶、市民廢棄都應登記;電動自行車后座帶人的騎乘年齡上限,由原來的12周歲調整為16周歲。
要點一:騎乘電動自行車未規范佩戴頭盔將被警告或罰款
在《條例》中,將原先“鼓勵佩戴頭盔”的相關表述,調整為“駕駛、拉票服務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員頭盔”,法律性質發生根本變化。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違法者將面臨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交管部門特別提示,騎乘電動自行車不僅應佩戴頭盔,還要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頭盔,更不能用安全帽替代騎行頭盔。
交管部門表示,有三種情形屬于“未規范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第一種是未在頭部佩戴乘員頭盔(含隨車攜帶但未佩戴),或未系緊系帶、佩戴不牢固的;第二種是佩戴的頭盔發生過較大撞擊事故,已明顯不具備保護性能的;第三種是佩戴的頭盔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
交管部門公布的數據顯示,2026年一季度,北京全市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已造成44人死亡,其中27名騎行人未佩戴安全頭盔,占比為61.4%。正確佩戴頭盔可降低79%的嚴重腦損傷風險,關鍵時刻能守護生命安全。
要點二:騎行時不得瀏覽電子設備、手持撥打接聽電話
《條例》還明確提出,騎行非機動車時不得瀏覽電子設備、手持撥打接聽電話。記者了解到,這一規定其實并非新的要求,而是《條例》系統整合了散見于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的非機動車主要通行規定,方便市民知曉與遵守。
具體包括: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闖紅燈、越線、逆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他封閉機動車專用道;不得瀏覽電子設備、手持撥打接聽電話;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不得醉酒駕駛;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等。
分心騎行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此前,記者曾多次跟隨交管部門開展路面執法,其中查處的重點就是騎行時打電話、看導航等分心駕駛違法行為。
交管部門提醒,騎行時使用手機、打電話有嚴重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在騎行速度更快的電動自行車時,往往是一低頭就好幾米出去了,遇到危險根本來不及做出有效反應。
要點三: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十年,過戶、廢棄應登記
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對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實施十年有效期管理,期滿可以申請延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新修訂后的《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也將同步實施。
其中明確要求,電動自行車轉讓三十日內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同時,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損毀、退車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申請電動自行車變更、轉讓、注銷登記前,所有人應當配合將涉及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未處理完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書面或電子告知。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十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期,重新核發一年期行駛證。2016年8月31日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如需繼續使用,應在今年8月31日前申請延用登記。
要點四:全面禁止平衡車、滑板車上道路行駛
針對近年來路面出現的無方向車把的斜躺式、超長超寬的兩輪載貨式、四輪式等異形車輛,《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允許上路的非機動車種類,包括依法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禁止滑板車、平衡車等器械、裝置、工具上道路行駛。
交管部門表示,這一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消除不符合國家標準非機動車及非道路使用的器械、裝置、工具帶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要點五:電動自行車后座帶人年齡上限調整為16周歲
《條例》中的另一項重大變化是電動自行車后座帶人年齡上限的調整,從12歲上調到16歲。
記者了解到,在前期修法過程中,部分人大代表、市民反映12歲至16歲未成年人既不能騎電動自行車,也不能乘坐電動自行車,出行存在不便。綜合考慮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提升以及便利未成年人出行等實際需求,新修訂的《條例》將電動自行車后座允許搭乘的未成年人年齡上限從12周歲調整至16周歲,更好地滿足市民接送學生等日常出行需求。
選擇騎車帶孩子的家長一定要給孩子戴好頭盔,同時要給孩子準備適合他們頭圍大小的頭盔,否則達不到應有的防護效果。
要點六:嚴禁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內充電
《條例》以安全為核心,將產品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貫穿于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登記、使用、停放、充電全鏈條。同時,為健全管理體制、厘清各方職責,《條例》將涉及的職能部門擴展至公安交管、市場監管、交通、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務、郵政管理等13個部門。
在停放方面,《條例》明確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以“配套建設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臨時設置為補充”的原則,要求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及居民住宅區,必須配套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并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于既有設施無法滿足停放需求的,應及時改建、擴建或設置臨時停放區域。對停用、擅自挪作他用的行為,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相應罰款。
在充電方面,《條例》規定,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進入居住建筑。此外,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新建、改建、擴建非機動車停車和充電設施并向社會公眾開放。
新京報記者 裴劍飛
編輯 張磊 校對 楊利